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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安全生产事故(12/30)

发表时间:2024-12-30 14:52:08  来源:资讯  浏览:次   【】【】【
文章更新时间:2024-12-30,话题:#重大安全生产事故# 文章来源:网络汇总, 内容简述:重大安全生产事故

重大安全生产事故

     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众多、经济损失巨大、社会影响恶劣的意外事件。这些事故往往源于安全管理漏洞,如安全制度不完善、执行不力、人员培训不到位等。也可能是设备老化、故障未及时修复,或违规操作、忽视安全隐患等人为因素引发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仅给员工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损失,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,冲击当地经济,引发社会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高度关注,促使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,推动企业全面整改,完善安全管理体系,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。

重大安全生产事故-什么是特大安全生产事故?

      (一)特别重大事故,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伤(包括急性工业中毒,下同),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;

      (二)重大事故,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,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;

      (三)较大事故,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;

      (四)一般事故,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

重大安全生产事故-什么是重大安全事故

     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,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

      按照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规定:

      (一)特别重大事故,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伤(包括急性工业中毒,下同),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;

      (二)重大事故,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,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;

      (三)较大事故,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;

      (四)一般事故,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

      名词解析:

      1、事故:一般是指造成死亡、疾病、伤害、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。

      2、安全事故: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(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)中突然发生的,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,或者损坏设备设施,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,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(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)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。

重大安全生产事故-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

      第一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立案标准: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1、造成死亡一人以上,或者重伤三人以上;2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;3、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;4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。第二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:1、客体要件: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、矿山、林场、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,即劳动者的生命、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。2、客观要件: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,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,仍然不采取措施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。3、主观要件: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。4、主体要件: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,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,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。

重大安全生产事故-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

      第一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立案标准: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1、造成死亡一人以上,或者重伤三人以上;2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;3、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;4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。第二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:1、客体要件: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、矿山、林场、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,即劳动者的生命、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。2、客观要件: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,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,仍然不采取措施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。3、主观要件: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。4、主体要件: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,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,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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